二、上述专项汽车维修业户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可允许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兼营一至两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专项修理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主营和兼营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的开业技术条件。
四、对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特区内,按《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见附件)执行。
(二)特区外,山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参照《审查程序》的有关内容,自行制定开业条件审查程序,并按深运[19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批业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程序
一、申办者领取《广东省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可到市局安技处或各分(区)局安技科领取);
二、申办者将申办材料上报市交通局办公室保密室(宝安、龙岗两区的申办者,其申办材料直接报两区交通局);
三、由市交通局办公室将申办材料批转有关业务处室阅处;
四、对申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与申办者所在的辖区分局共同赴现场审查;对申办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主办业务处室开具《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业务委托书》,委托辖区运输分局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赴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局;(市局与分局间公文的转移按文件交换方式进行)
五、由市局业务处室组织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及复审。对通过审查、拟同意其立项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起草请示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转省交通厅审批;对拟同意成立的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起草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业户,起草简复函,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市局保密室;
六、业务处室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经领导审核批准的申办业户,制作《技术审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