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动车洗车场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正规报建手续、噪音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地面坚实平整的操作间和洗车场地,操作间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洗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四、租用他人房屋、场地的,应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五、经营者须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须具有不少1万元的资金、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储备金;
六、须单独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七、须具备二名以上经过汽车维修业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其他从业人员须经过机动车清洗业的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八、清洗设备:机动车洗车场须配备低噪声、环保型的洗车设备,如: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空气压缩机、打腊机等。清洗机的耗水量须低于15升/分钟,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不大于3立方/分钟。所有可能发出噪声的设备(如清洗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置于有隔音措施的专用机房内,不得放置于操作间或室外。
九、清洗设备:机动车洗车场须配备低噪声、环保型的洗车设备,如: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空气压缩机、打蜡机等。清洗机的耗水量须低于15升/分钟,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不大于3立方/分钟。所有可能发出噪声的设备(如清洗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置于有隔音措施的专用机房内,不得放置于操作间或室外;
十、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须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审查程序
一、申办者领取《机动车洗车场开业申请表》(可到市局安技处或各运输分(区)局安技科领取);
二、将申办材料上报市交通局保密室(宝安、龙岗两区的申办者,其申办材料直接报两区交通局);
三、由市交通局办公室将申办材料批转有关业务处室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