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及有关申办表格的通知
(1999年7月15日 深运[1999]230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加强机动车清洗业的规范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对照此开业条件对辖区内洗车场进行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
一、机动车洗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申请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个人申请必须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待业或下岗员工),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