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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第八条 养护指标包括年平均好路率、年末好路率、地养常养公路年平均良好路面率等,其指标达标率应略高于省局下达的标准,随年度养护计划下达给各基层养护单位。各基层养护单位须认真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广东省公路局制定的《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等,全面完成养护指标。
  第九条 小维费的安排使用:
  (一)局养护处根据《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广东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结合局公路状况,计算出养护定员和材料、机械每年消耗量,编制小维费年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和城区分局,各基层单位须严格按计划安排,包干负责,节余的经费按规定提成留用,超支不补。
  (二)基层单位安排使用小维费须编制月度计划下达给工区、管理所或道班,并报市局备案。
  (三)小维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局养护处、计财处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过镇路段改造工程的补助,由当地区、镇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市局审批后,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年度计划经上级批复后,市局按工程进度拨款,局养护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基层养护单位须切实做好计划内水毁预防工程、水毁抢修工程,市局可预拨部分专项经费给基层单位,发生水毁后,各基层单位须及时组织抢修,并报方案和预算送市局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 雨季前,各基层单位须加强对所管养公路的检查,特别要对桥涵、排水系统、深挖高填路段的边坡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毁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在雨天、汛期须坚持上路巡查,发现水毁,应及时处理,如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道路两端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绕行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迅速组织抢修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沿线的绿化要提倡当地政府和公路部门一齐进行管理的做法,属于市政范围的绿化,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属于公路范围的绿化,则由公路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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