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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999年4月30日 深路管[199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巩固和提高公路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须贯彻落实“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协调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属事业性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局养护处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基层养护单位由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城区分局及地方公路总站组成。
  第四条 局养护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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