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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或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合同执行期间,因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变化,监理工程师可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建议,报建设单位审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四)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因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工期、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第四章 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局建设处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须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按合同规定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仲裁;合同没规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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