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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第六条 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须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
  第九条 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择优选取监理单位,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须实行监理招投标制度。
  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须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须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独立资格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技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一般要求公路按公路里程配备,公路中的大、中桥和独立大、中、小桥及隧道等按投资金额配备。按公路里程配备时,高速公路每公里1.2人,一级公路每公里1人,其它等级的公路每公里0.8人;按技资金额配备时,每800万元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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