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 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对施工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为使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