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件执行情况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二)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三)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须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须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须持证上岗;施工前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须持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应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须按交通部颁发的《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此章废止)注1(注1:此章原文为: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 对公路建设中下列违纪违法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