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须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须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十五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须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须按时到位。
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须符合
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须严格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