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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第二章 项目报建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公路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六条 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条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落实;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局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须按《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条 投标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一条 局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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