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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 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凡参加局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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