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业
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 深运[1999]4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申请的资料受理和证明文件的查验程序
特区内申请者可向市局或各分局索取《开业申请书》,备齐所需各种证件、文件后,向市局办公室保密室提交开业申请。保密室在收受开业申请资料时,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对涉及临时用地、临时搭建的报批证明,须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在影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以便存档备查。
二、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