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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一、本《办法》规定了新的汽车维修业户进入我市汽车维修市场必备的准入条件和已进入市场的汽车维修业户在其中经营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审批过程的具体要求和办法。
  二、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项目注(注:此条原文为:二、允许限制发展的汽车维修企业类别与项目。)
  (一)汽车维修一类企业
  (二)汽车维修二类企业
  (三)汽车维修三类业户中的“车身清洁维护”、“气缸镗磨”、“曲轴修磨”、“汽车冷气(限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网点)”、“轮胎修补(限宝安、龙岗两区及盐田、南山两区部分偏辟的村镇)”、“汽车四轮定位(行业试点)”、“汽车快修(行业试点)”
  三、汽车维修行业经营场所的规划与布局
  (一)拟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尽量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工业开发区,经营场所周边3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 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汽车维修一类、二类企业,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汽车一、二类维修企业周围10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不受此限制)。
  (二)拟经营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业务的申请者,经营地点应选择现有的工业区或商业用建筑,经营场所周边200米内应无学校、医院、幼儿园、图书馆或其它文化设施、100米内应无居民住宅,应远离政府办公机关、社会公众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申办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在现有同样项目的经营网点周围800米内选择经营场所(工业区内此限制距离为300米)。
  (三)尚处于行业试点阶段的“汽车四轮定位”、“汽车快修”等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3000米(特区外为2000米)。其它汽车专项修理项目经营网点的限制距离为2000米(特区外为1000米)。
  四、经营场所面积要求与建筑结构条件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一)一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要求使用正规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二)二类维修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要求使用工业厂房。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铺水泥地面。厂内设置废油回收设备及污水处理与吸尘设施,要与废油回收单位签定回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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