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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汽车维修业
         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深运[1998]386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7.1—3.—1997)已颁布实施,省交通厅为此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办法的通知》(粤交运[1998]170号)。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制定的《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对新国标达标企业的考核,原则上参考《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未实施。

       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汽车维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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