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
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 深运[1998]3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管理,方便市民乘车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汽车、公共中小型客车、城镇郊线大巴线路中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车停靠站的命名和变更。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是停靠站命名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停靠站命名或变更停靠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