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1、2、4、5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文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期限;
(三)对照《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上车辆牌号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1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超出运力指标批文规定范围;
(三)在表1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1上签名。
五、打印证件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表1上补填营运证号码。
六、发放证件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批准同意的表1到征稽办交纳运管费;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表1第二、三联及回执原件,在《营运证核销登记表》(表2)签名并领取营运证;
(四)办证人员将表1第三联、表2、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公路客运班车进站证新办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辖区运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运证补发申请书原件;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登报遗失证明原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原营运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1、2须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包括档案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上述第2、4项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年审档案核对该车资料;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申领道路客运营运证及运管费缴纳登记表》(表1),出具审验意见,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