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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要求上报<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要求上报《深圳市港口
           企业事故月报表》的通知
        (1998年1月20日 深港[1998]6号)

各港口企业:
  为加强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企业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现就港口企业发生上报《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范围: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事故。
  二、各港口企业无论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事故报告均由该企业负责上报。
  三、无论是否发生事故,各港口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上报我局。
  联系电话:83168007  传真:83168034

附件:       深圳市港口企业事故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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