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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六十三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三条 检测单位(含施工、监理自检实验室)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除令其更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清退出场等处罚。)
  第六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四条 监督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间接或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或因索贿受贿而降低了质量标准及隐瞒质量事故者,或伪造检验资料者,或采用违纪手段“吃、拿、卡、要”者,取消其监督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五条 上述处罚,由质监站发出《公路工程处罚通知书》(表13)通知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六条 对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督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及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注10(注10:此条为新增。)
  第六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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