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实行“强制监督、按章收费”的制度。监督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或补助投资中抵扣拨付。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粤费字8152002号规定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费按工程目总概算的2.25‰收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公路工程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送检单位、受检施工单位计取。
第八章 (此章废止)注1(注1:此章原文为: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站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办理工程监督手续的;
(3)负责供应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
(4)未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就使用工程的。)
第六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十条 设计单位无证擅自承接任务或越级承接任务、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退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任务;
(2)非法转包、分包;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4)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没有试验和检测证明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7)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
第六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二条 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质监站要求建设单位辞退、撤换监理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收缴监理证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监理资格。对无证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将要求建设单位予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