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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如有特殊项目需由其他检测单位承担时,检测单位应由质监站进行资信登记后方可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方案及检测、试验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 无论是来自建设、施工、监理还是设计单位的变更,都应在变更被批准的一周内向质监站送报《工程变更通知书》(表7略)和变更后的图纸、资料、规范等。
  第五十二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修补或返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日向质监站报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8略),质量监督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单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初验)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表9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如资料及依据不足,可暂不评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意见书》(表10略),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如不进行交工验收,则可免初验报告)。未经质监站质量评定等级或评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表11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及各有关试验、检测和检查签证报告,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核验工作后,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测)报告,予以认定,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12略),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主要施工原始记录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工程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审查,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五十五条 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第五十六条 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也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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