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向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4略),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一周内到质监站补办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办法等。并对监督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等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
(三)监督负责入主要职责及工作划分;
(四)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检验项目清单和时间安排;
(五)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要求;
(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监人员联系地址、邮码、电话等。
第四十七条 对实行监督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关质量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均应及时报送质监站。监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签证工作,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应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由质量监督负责人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5略);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工程完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监理单位应对竣工工程提出监理报告,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
第四十九条 除表中所列的项目外,质量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监理、施工单位素质决定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须质量监督人员检验的前两天向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工程现场检查通知单》(表6略)。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向监理、施工单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