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质监站对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的质量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可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质量管理人员,质监站有权通报,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认真执行本办法。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热情公正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计划、施工工艺以及规范和评定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第二十七条 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质量监督人员应检查的项目、内容、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的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测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质量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质量监督人员者,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将其清退、撒出工地。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处罚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处罚或停工的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处罚或停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予以免除。质量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办法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凡承接深圳市公路工程的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法;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接到质监站签发的本工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后一周内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机构和负责人的框图、施工(初步)计划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