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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四条 凡深圳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地方道路)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属我市公路质量监督范围,必须由质监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监站的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监理的实施细则。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参与审核承建深圳市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第七条 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制定和监印公路工程检查、监理、检测、试验规范表格。
  第八条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第九条 负责交工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提出受监工程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若出现需中间质量检验评定(如路基路面分开招标的),由质监站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中间交工检验评定。
  第十条 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本市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的质量评审工作并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组织交流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负责深圳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的资质申报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上级交通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 质监站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 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工程总投资5%罚款或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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