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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深运[1997]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条例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确保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使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是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深圳市交通局,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广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监站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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