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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第六十二条 票据审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定额手续费收据》发出的数量与收入的款项是否相符;
  (三)《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有效期与实际征费额是否相符;
  (四)征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征费吨位与核定吨位是否相符:
  (六)减免公路规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无注明减免原因;
  (七)减免滞纳金、罚款手续是否完备;
  (八)报停车辆启用日期与实征日期是否相符;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方面。
  第六十三条 补发或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须经征稽所负责人同意,并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主遗失《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申请补发的,须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复印件随附审核;车主同时遗失其报销联的,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随附审核。
  (二)车主更换车牌号等原因申请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征稽所须将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收回随附审核。
  第六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免滞纳金,由征稽所审批并办理的,征稽所负责人须在《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和存根联上签认;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的,须将《车辆违章处理审批表》第三联随附审核。
  第六十五条 报停车辆启用开征时,须将车辆报停收据和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随附审核。
  第六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造成公路规费少收的,须如数追回少收部分。因征稽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违纪行为而造成的,须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已用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非定额收据》分别以50份为一本按顺序装订,其存根联或入帐联由征稽所作入帐原始凭证,其审核联连同《公路规费收入月报表》、《票据销存领用月(季、年)报表》一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六十八条 《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非定额收据》入帐联,保存期从下年度1月1日起算至15年。保存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九条 《定额手续费收据》存根联经核实帐票相符后,每月清点造册,报送征稽处统一销换。
  第七十条 票据管理员因故变动,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以及征稽处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交接。

第十二章 统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征稽处和征稽所设立统计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统计工作。征稽所统计人员接受征稽处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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