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路规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公路规费征收的专用凭证,包括《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定额手续费收据》和《非定额收据》三类。
第五十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须设立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发、审核、销存工作,贯彻统一管理、分级领用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票据实行专柜保管,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因故遗失票据,应即报告征稽处,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同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征稽所、稽查队向征稽处申领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票据的领用数量,并填报《公路规费票证申领单》,定期到征稽处领取。征稽处签发《票证调拨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将第二联交征稽所或稽查队。
(二)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收支登记簿》。对领回的票据与《票证调拨通知单》(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票据收支登记簿》上做好收入登记。
第五十七条 开票员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和交还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发放明细帐》,详细登记票据的发放情况。
(二)开票员一般应于当天开票前向票据管理员申领所需票据,下班后将已用和未用的票据交还票据管理员,并填写《公路规费缴销凭单》一式三份,办理缴销手续;票据管理员应做好各个开票员的领、用、销、存票据的登记工作。
如确因特殊情况难于做到每天领、交票据的,可适当放宽期限,但必须保证票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使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联、重号、损毁、残页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即停止使用该本票据,并报征稽处。征稽处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冲减和核销处理。
第五十九条 票据按先领先用原则,按连续票号使用,不得无故空号跳号;票面记载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否则应予作废。
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并经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签认后,与有效票据一起装订,不得擅自撕毁。作废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报销联应随附审核。
第六十条 补缴公路规费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应随附审核。如将《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存根联或补费的缴讫证错给车主,应当及时追回,原则上不超过3天。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根据原来的电脑库存资料打印《遗失声明》,经征稽所负责人签认后,连同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并报征稽处。
第六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须每天对票据进行审核。票据审核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应及时报告征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