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电脑报废,需经征稽处同意,并填写《征稽处待报废电脑设备登记表》,再将报废电脑送征稽处电脑室。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设立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财务工作,接受局计财处、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拒绝执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指令。
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和报复,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局正式干部或职工,并持有合法的财会上岗证,不得使用临时工和外来工。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新增或调换。新增或调换财会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征稽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征稽所须按规定在当地银行设立公路规费专门帐户(以下简称公路规费专户),一种币种只准设立一个专户,并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征稽所严禁擅自变更公路规费专户银行及其帐号,如确需变更的,须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批准,否则,追究征稽所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征稽所公路规费专户内的资金只准汇入局计财处指定的公路规费专户上,不准汇往其他任何帐户。因故须向车主退费的,报局计财处统一办理;公路规费专户除用于公路规费收付外,不准挪作其他用途,否则,追究征稽所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稽所公路规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收入(含现金和支票)当天结清,并存入公路规费专户内;每月5日、15日、25日三次向局计财处公路规费专户缴解款项,当月收入当月缴清,保证款项及时到帐。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的,须作出书面说明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否则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公路规费。
第五十条 公路规费收入须严格划清发生期限:
(一)核算月份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本月的收入数;
(二)年终结算一般应于12月20日止为本年度收入数。凡提前办理下年度征收的应列为下年度收入。
第五十一条 公路规费收入会计核算形式统一采用单独设帐的结算方式,统一使用复式借贷记帐方法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