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所应在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的“启用栏”上同时载明相应内容,收据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存根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五条 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参照征稽处下发的式样,由征稽所电脑印制。
第四章 车辆转籍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包括转出和转入,应征车辆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因交易、变更车主而转籍,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或站内过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变更车主须出具双方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征稽所或征稽处归档。
(二)车辆转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车辆非交易、未变更车主,一般不办理转籍。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籍的,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及发票。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二)车辆转入,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车辆转籍介绍信;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转入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十九条 经同意转出的车辆,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应开具车辆转籍介绍信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第二联交车主作重新入户证明。
第五章 车辆免征与减征
第二十条 车辆公路规费免征,由征稽处审批并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路规费免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机动车定编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定性批文复印件(视需要而定)。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定编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车辆办理公路规费减征,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