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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征稽所应在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的“启用栏”上同时载明相应内容,收据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存根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五条 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参照征稽处下发的式样,由征稽所电脑印制。

第四章 车辆转籍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包括转出和转入,应征车辆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因交易、变更车主而转籍,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或站内过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变更车主须出具双方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征稽所或征稽处归档。
  (二)车辆转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车辆非交易、未变更车主,一般不办理转籍。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籍的,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及发票。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二)车辆转入,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车辆转籍介绍信;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转入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十九条 经同意转出的车辆,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应开具车辆转籍介绍信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第二联交车主作重新入户证明。

第五章 车辆免征与减征

  第二十条 车辆公路规费免征,由征稽处审批并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路规费免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机动车定编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定性批文复印件(视需要而定)。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定编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车辆办理公路规费减征,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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