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旧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或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车辆转籍介绍信;
6.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六条 入境车辆入户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情况登记表》;
(二)车辆行政管理机关一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五)海关签证簿封面及1~3页复印件;
(六)国内驾驶证复印件;
(七)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注3(注3:此项原文为:(7)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原件和海关签证簿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存档。
第三章 车辆报停与启用
第七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由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申请表》;
(二)《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三)全部车牌;
(四)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报停申请表》由征稽所存档,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八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属超期报停,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
(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后即延续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车辆报停收据。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车辆报停收据经加注期限后交回车主。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复驶后又申请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全部车牌;
4.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九条 征稽所一般应于10天内将《车辆报停申请表》复印件或《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复印件送达稽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