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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二)旧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或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车辆转籍介绍信;
  6.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六条 入境车辆入户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情况登记表》;
  (二)车辆行政管理机关一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五)海关签证簿封面及1~3页复印件;
  (六)国内驾驶证复印件;
  (七)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注3(注3:此项原文为:(7)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原件和海关签证簿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存档。

第三章 车辆报停与启用

  第七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由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申请表》;
  (二)《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三)全部车牌;
  (四)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报停申请表》由征稽所存档,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八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属超期报停,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
  (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后即延续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车辆报停收据。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车辆报停收据经加注期限后交回车主。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复驶后又申请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全部车牌;
  4.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九条 征稽所一般应于10天内将《车辆报停申请表》复印件或《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复印件送达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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