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8日 深交[2002]2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市港口企业防台抗风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深港[1997]34号)
各港埠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港口企业防范台风和突发性七级以上强风(以下简称阵风)工作,保障港口设备、设施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将台风、阵风造成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港口企业必须成立防台抗风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担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定企业内相关部门为其办事机构,成立防台抗风应急抢险队。
二、各企业将防台抗风领导小组主要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传呼机号码于5月10日前书面(或传真)报告市港务管理局安全技术处。电话:83168007,传真:83168034。如有变动,应及时补报。
三、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必须制定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防范台风和阵风措施,并报市港务管理局技术安全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