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上款中未提供检测报告的营运车辆按使用年限界定,七年以内为“一级”,不能确定使用年限的一律为“二级”。)
4.对于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车辆,允许修理后复检一次再予评定,具体如下:
(1)七天内可按不合格项目进行修理和复检,达到二级标准者可在《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栏内签二级车章,仍达不到二级车标准者则签三级车章。
(2)超过七天的车辆,则须重新按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测评定。
5.为掌握运输汽车运行的技术状况,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及签章原则上在车籍所在地进行。需要在驻地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车主应先向原车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出具证明以后,持该证明到驻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
6.各检测站的检测范围:
原则上,各营运业户按注册地所属的行政区在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特殊情况经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跨区检测。注6(注6:此款为新增加。)
对不按期检测的出租小汽车,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二)款规定应“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罚款800元”。对不按期检测的其他营运车辆,按照《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及第
五十七条(四)款规定应“暂扣运输工具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注7(注7:此款条原文为:对不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予以教育,限期送检评定不得随意处罚。从1997年度《道路运输证》年审时起,对不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按《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四)款给予暂扣运输工具或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处罚。)
七、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时应严格按现行检测项目收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站,将按交通部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