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表11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及各有关试验、检测和检查签证报告,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核验工作后,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测)报告,予以认定,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12略),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主要施工原始记录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工程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审查,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五十五条 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第五十六条 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也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实行“强制监督、按章收费”的制度。监督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或补助投资中抵扣拨付。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粤费字8152002号规定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费按工程目总概算的2.25‰收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公路工程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送检单位、受检施工单位计取。

第八章 (此章废止)注1(注1:此章原文为: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站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办理工程监督手续的;
  (3)负责供应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
  (4)未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就使用工程的。)
  第六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十条 设计单位无证擅自承接任务或越级承接任务、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退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任务;
  (2)非法转包、分包;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4)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没有试验和检测证明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7)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
  第六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二条 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质监站要求建设单位辞退、撤换监理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收缴监理证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监理资格。对无证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将要求建设单位予清退。)
  第六十三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三条 检测单位(含施工、监理自检实验室)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除令其更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清退出场等处罚。)
  第六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四条 监督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间接或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或因索贿受贿而降低了质量标准及隐瞒质量事故者,或伪造检验资料者,或采用违纪手段“吃、拿、卡、要”者,取消其监督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此条废止)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五条 上述处罚,由质监站发出《公路工程处罚通知书》(表13)通知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六条 对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督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及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注10(注10:此条为新增。)
  第六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执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 深运[1997]202号)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路局、宝安、龙岗区公路局,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将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监字[1997]162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到市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审批后的资质资料须报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备案。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二、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我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初审汇总办事机构。我市交通系统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按附件要求)一式三份须于1997年10月30日前报送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按要求组织申报者,其所提供试验检测数据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