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办法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凡承接深圳市公路工程的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法;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接到质监站签发的本工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后一周内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机构和负责人的框图、施工(初步)计划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完成原材料和施工中的试验,建立试验(原始)台帐,填写试验单。各项工程的检验单、监理记录、施工记录等,应在质量监督人员检查时提交查阅。
  第三十六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对需检查的项目提前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抄报质监站;对质监站抽查意见必须按时回复;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施工单位在对质量监督人员所做的决定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有权向质监站反映。质监站在调查审核后所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监理、施工单位应立即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问题之外所提出的非分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和质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工程质量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四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1略),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三)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四)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和全套工程设计图纸;
  (五)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副本;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七)《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上述资料、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质监站与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表2略)手续,作为申领《开工证》的主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十五日内对第四十一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明确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颁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向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4略),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一周内到质监站补办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办法等。并对监督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等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
  (三)监督负责入主要职责及工作划分;
  (四)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检验项目清单和时间安排;
  (五)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要求;
  (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监人员联系地址、邮码、电话等。
  第四十七条 对实行监督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关质量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均应及时报送质监站。监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签证工作,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应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由质量监督负责人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5略);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工程完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监理单位应对竣工工程提出监理报告,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
  第四十九条 除表中所列的项目外,质量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监理、施工单位素质决定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须质量监督人员检验的前两天向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工程现场检查通知单》(表6略)。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向监理、施工单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如有特殊项目需由其他检测单位承担时,检测单位应由质监站进行资信登记后方可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方案及检测、试验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 无论是来自建设、施工、监理还是设计单位的变更,都应在变更被批准的一周内向质监站送报《工程变更通知书》(表7略)和变更后的图纸、资料、规范等。
  第五十二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修补或返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日向质监站报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8略),质量监督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单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初验)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表9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如资料及依据不足,可暂不评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意见书》(表10略),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如不进行交工验收,则可免初验报告)。未经质监站质量评定等级或评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