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稽所、稽查队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票据的领用数量,并填报《公路规费票证申领单》,定期到征稽处领取。征稽处签发《票证调拨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将第二联交征稽所或稽查队。
(二)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收支登记簿》。对领回的票据与《票证调拨通知单》(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票据收支登记簿》上做好收入登记。
第五十七条 开票员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和交还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发放明细帐》,详细登记票据的发放情况。
(二)开票员一般应于当天开票前向票据管理员申领所需票据,下班后将已用和未用的票据交还票据管理员,并填写《公路规费缴销凭单》一式三份,办理缴销手续;票据管理员应做好各个开票员的领、用、销、存票据的登记工作。
如确因特殊情况难于做到每天领、交票据的,可适当放宽期限,但必须保证票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使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联、重号、损毁、残页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即停止使用该本票据,并报征稽处。征稽处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冲减和核销处理。
第五十九条 票据按先领先用原则,按连续票号使用,不得无故空号跳号;票面记载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否则应予作废。
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并经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签认后,与有效票据一起装订,不得擅自撕毁。作废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报销联应随附审核。
第六十条 补缴公路规费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应随附审核。如将《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存根联或补费的缴讫证错给车主,应当及时追回,原则上不超过3天。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根据原来的电脑库存资料打印《遗失声明》,经征稽所负责人签认后,连同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并报征稽处。
第六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须每天对票据进行审核。票据审核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应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六十二条 票据审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定额手续费收据》发出的数量与收入的款项是否相符;
(三)《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有效期与实际征费额是否相符;
(四)征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征费吨位与核定吨位是否相符:
(六)减免公路规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无注明减免原因;
(七)减免滞纳金、罚款手续是否完备;
(八)报停车辆启用日期与实征日期是否相符;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方面。
第六十三条 补发或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须经征稽所负责人同意,并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主遗失《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申请补发的,须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复印件随附审核;车主同时遗失其报销联的,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随附审核。
(二)车主更换车牌号等原因申请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征稽所须将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收回随附审核。
第六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免滞纳金,由征稽所审批并办理的,征稽所负责人须在《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和存根联上签认;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的,须将《车辆违章处理审批表》第三联随附审核。
第六十五条 报停车辆启用开征时,须将车辆报停收据和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随附审核。
第六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造成公路规费少收的,须如数追回少收部分。因征稽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违纪行为而造成的,须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已用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非定额收据》分别以50份为一本按顺序装订,其存根联或入帐联由征稽所作入帐原始凭证,其审核联连同《公路规费收入月报表》、《票据销存领用月(季、年)报表》一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六十八条 《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非定额收据》入帐联,保存期从下年度1月1日起算至15年。保存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九条 《定额手续费收据》存根联经核实帐票相符后,每月清点造册,报送征稽处统一销换。
第七十条 票据管理员因故变动,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以及征稽处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交接。
第十二章 统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征稽处和征稽所设立统计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统计工作。征稽所统计人员接受征稽处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 统计人员须遵守统计法规。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须及时上报,数据准确,表格规范,如实反映工作动态,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第七十三条 征稽所月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月24日;各类月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应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七十四条 征稽所如出现电脑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无法及时生成统计资料或软盘资料,须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十三章 文明礼貌
第七十五条 征稽人员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车主服务的思想,做到依法办事,热情周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分工合作。
第七十六条 征稽人员上岗须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号牌,做到仪表整洁,容貌端庄,举止有度。
第七十七条 征稽人员在征费过程中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车主争吵,不得刁难和辱骂车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征稽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深运[1997]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条例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确保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使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