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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一)漏征车辆累计应处滞纳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连同应处罚款,由征稽所审批并办理。
  (二)漏征车辆累计应处滞纳金超过3000元的,连同应处罚款,由征稽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填报《车辆违章处理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和第二联分别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存档,第三联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被依法行政立案处理的个案,其审核、审批及办理程序由稽查队和征稽处另行决定。

第八章 车辆档案保管

  第二十七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员,负责本部门的车辆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应设置档案资料专用柜,用于保管车辆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车辆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学分类,规范整理,集中存放,适时维护,便于查检。

第九章 电脑管理

  第三十条  征稽处设立电脑管理室(以下简称电脑室),对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的电脑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征稽所和稽查队的电脑管理员和电脑操作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设立电脑管理员,对本部门的电脑实行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并对电脑操作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征稽处电脑室、征稽所和稽查队的电脑管理员和电脑操作员应爱护电脑设备,精心保管,规范使用;因渎职造成丢失,或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出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应及时做好电脑设备的进出登记,按规定填写《征稽处及下属各所(队)电脑设备登记表》,建立电脑档案。
  第三十四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更换电脑管理员或电脑操作员,须填写《电脑管理员电脑设备移交表》或《电脑操作员电脑设备移交表》,并在征稽处电脑室成员的参与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需新增电脑,须填写《新增电脑设备申请表》报征稽处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批购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电脑新装、网线重布、更换服务器,由征稽处电脑室负责,其余普通安装可由征稽所或稽查队电脑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须做好电脑资料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提供电脑资料,外来人员不得参观、使用电脑资料;
  (二)服务器应由征稽处电脑室加设密码;
  (三)征稽所和稽查队应按工作职责合理分配电脑操作权限,负责人和征稽员要严格保守各自的操作密码,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征稽所电脑管理员平时应对征费数据每周进行2次备份,征费高峰期每天进行1次备份。
  第三十九条 电脑软盘由征稽处电脑室统一购置并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软盘和电脑游戏软件。
  第四十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电脑管理员应注意防止电脑系统受病毒感染及出现其他故障,一经发现异常,即做好记录并报告征稽处电脑室。电脑出现故障经征稽处同意送修,须填写《电脑设备送修表》,并将电脑送征稽处电脑室维修。
  第四十一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电脑报废,需经征稽处同意,并填写《征稽处待报废电脑设备登记表》,再将报废电脑送征稽处电脑室。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设立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财务工作,接受局计财处、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拒绝执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指令。
  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和报复,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局正式干部或职工,并持有合法的财会上岗证,不得使用临时工和外来工。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新增或调换。新增或调换财会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征稽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征稽所须按规定在当地银行设立公路规费专门帐户(以下简称公路规费专户),一种币种只准设立一个专户,并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征稽所严禁擅自变更公路规费专户银行及其帐号,如确需变更的,须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批准,否则,追究征稽所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征稽所公路规费专户内的资金只准汇入局计财处指定的公路规费专户上,不准汇往其他任何帐户。因故须向车主退费的,报局计财处统一办理;公路规费专户除用于公路规费收付外,不准挪作其他用途,否则,追究征稽所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稽所公路规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收入(含现金和支票)当天结清,并存入公路规费专户内;每月5日、15日、25日三次向局计财处公路规费专户缴解款项,当月收入当月缴清,保证款项及时到帐。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的,须作出书面说明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否则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公路规费。
  第五十条 公路规费收入须严格划清发生期限:
  (一)核算月份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本月的收入数;
  (二)年终结算一般应于12月20日止为本年度收入数。凡提前办理下年度征收的应列为下年度收入。
  第五十一条 公路规费收入会计核算形式统一采用单独设帐的结算方式,统一使用复式借贷记帐方法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路规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公路规费征收的专用凭证,包括《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定额手续费收据》和《非定额收据》三类。
  第五十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须设立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发、审核、销存工作,贯彻统一管理、分级领用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票据实行专柜保管,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因故遗失票据,应即报告征稽处,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同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征稽所、稽查队向征稽处申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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