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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三)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报废车辆,按规定清退次月起养路费,办理程序如下:
  1.车主在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持车辆被盗在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或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裁决证明书及其有关车牌、证件和有效公路规费缴费凭证办理报停手续;
  2.被盗车辆的车主凭在公安分局部门的报案材料、保险公司赔偿材料、公安车管部门批准该车已报废或已注销该车牌号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被盗时已缴的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及其财务部门报销的公路规费专用发票到征稽所办理被盗车辆案发后次月起的公路规费清退手续;
  3.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凭交通事故车辆裁决书及其公安车管部门批准的报废证明以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缴的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及其财务部门报销的公路规费专用发票到征稽所办理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次月起的规费清退手续;
  4.被盗或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或注销该车档案后,经征稽所查验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报废车辆所属材料无误后,确需清退该车案发后次月起公路规费的,应填报公路规费退费审批表,公路规费退费审批表经征稽所核算查验签证后,并附上述材料报征稽处审批后,由征稽所按有关票证、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报停的车辆,征稽所须给车主开具车辆报停收据,作为证明。
  第十三条 属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报停情况的,车主启用车辆时须提供车辆报停收据,作为启用和领取牌证的凭证。征稽所须在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的“启用栏”上同时载明相应内容,收据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存根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四条 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停情形,车辆被盗经破案追回,或属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停情况,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完结以及行政司法机关扣押期满而放行,车主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所办理启用续征手续,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收据;
  (二)公安部门或车管部门或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征稽所应在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的“启用栏”上同时载明相应内容,收据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存根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五条 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参照征稽处下发的式样,由征稽所电脑印制。

第四章 车辆转籍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包括转出和转入,应征车辆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因交易、变更车主而转籍,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或站内过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变更车主须出具双方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征稽所或征稽处归档。
  (二)车辆转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车辆非交易、未变更车主,一般不办理转籍。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籍的,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及发票。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二)车辆转入,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车辆转籍介绍信;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转入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十九条 经同意转出的车辆,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应开具车辆转籍介绍信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第二联交车主作重新入户证明。

第五章 车辆免征与减征

  第二十条 车辆公路规费免征,由征稽处审批并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路规费免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机动车定编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定性批文复印件(视需要而定)。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定编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车辆办理公路规费减征,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纳入定编的车辆应出具机动车定编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定性批文复印件(视需要而定)。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定编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地盘施工车辆公路规费减征,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盘车辆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征稽所派2人以上到施工现场调查核实,并在《地盘车辆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相应栏上签署意见。
  上列资料中,《地盘车辆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由稽查队存查,一般由征稽所10天内送达,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
  施工地盘只限于本市范围内,超出本市不办理公路规费减征。

第六章 车辆销户

  第二十三条 车辆销户由车籍所在的征稽所或征稽处办理,并将下列资料存档。
  (一)境内车辆报废销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金属回收单位出具的《车辆报废回收证明》第五联。
  (二)入境车辆销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入境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三)车辆被盗已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了报停手续,但期满后尚未破案追回,应办理销户手续。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车辆报停收据;
  4.投保车辆还应出具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被行政司法机关没收,应当办理销户手续。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没收汽车证明或省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没收、强制收购汽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应征车辆办理销户,其公路规费须按规定缴清。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手续而申请特殊销户的,必须报征稽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办理车辆销户,征稽所或征稽处应给车主开具《车辆销户回执》,作为销户凭证。

第七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反规定而拖欠、逃漏公路规费,除责令其全额补缴外,还应按章处以滞纳金和罚款。但确因特殊情况需酌情减免滞纳金或罚款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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