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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3.(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对上款中未提供检测报告的营运车辆按使用年限界定,七年以内为“一级”,不能确定使用年限的一律为“二级”。)
  4.对于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车辆,允许修理后复检一次再予评定,具体如下:
  (1)七天内可按不合格项目进行修理和复检,达到二级标准者可在《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栏内签二级车章,仍达不到二级车标准者则签三级车章。
  (2)超过七天的车辆,则须重新按技术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测评定。
  5.为掌握运输汽车运行的技术状况,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及签章原则上在车籍所在地进行。需要在驻地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车主应先向原车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出具证明以后,持该证明到驻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
  6.各检测站的检测范围:
  原则上,各营运业户按注册地所属的行政区在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特殊情况经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跨区检测。注6(注6:此款为新增加。)
  对不按期检测的出租小汽车,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二)款规定应“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罚款800元”。对不按期检测的其他营运车辆,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七条(四)款规定应“暂扣运输工具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注7(注7:此款条原文为:对不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予以教育,限期送检评定不得随意处罚。从1997年度《道路运输证》年审时起,对不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给予暂扣运输工具或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处罚。)
  七、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时应严格按现行检测项目收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测站,将按交通部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时请及时与市交通局安全技术处联系。
  附件:一、广东省营业性运输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略)
     二、等级印章字样(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市港口企业防台抗风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深港[1997]34号)

各港埠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港口企业防范台风和突发性七级以上强风(以下简称阵风)工作,保障港口设备、设施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将台风、阵风造成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港口企业必须成立防台抗风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担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定企业内相关部门为其办事机构,成立防台抗风应急抢险队。
  二、各企业将防台抗风领导小组主要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传呼机号码于5月10日前书面(或传真)报告市港务管理局安全技术处。电话:83168007,传真:83168034。如有变动,应及时补报。
  三、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必须制定符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防范台风和阵风措施,并报市港务管理局技术安全处备案。
  四、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指挥本单位的防台抗风工作。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了解机械、库场、杆塔、房屋、管线、防风设备等是否完好,防台抗风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足,并召开防台工作会议,分析抗台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明确分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对大型港口机械的制动系统,应重点加强检查,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在非作业状态下,港口机械应置于防风状态。
  六、堆场货物、集装箱应合理堆放,以利于抗风,在阵风经常袭击之处,应采取防抗阵风的应急措施。
  七、在收到台风预警通知后,各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应加强同市三防办、市气象台、港监、外代及引航等单位的联系,收集台风信息、督促防台抗台措施的落实,协调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当市气象台发布有关风球信号并且台风将对我市造成影响或侵袭时,企业防台抗风领导小组必须发布相应的防台抗风指令,并对防台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
  九、如果遭到台风吹袭并受到损失,必须做好台风后受灾情况统计工作(见附表)并上报市港务局。
  十、市港务局防台抗台领导小组负责编写《深圳市港口企业防台抗台参考手册》,印发给企业,今后每年修改一次,请各单位协助修改,以便逐步完善。

附表:         号台风受灾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受灾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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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型号、数量│ 损坏程度、部位│ 受损原因│ 预计受损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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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统计内容包括机械设备、货物、人员、仓储设施及其他。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 深港[1997]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第3号令)的要求,结合深圳港口的实际情况,现将深圳港节假日及夜班工作的工班起止时间、引航距离、拖轮辅助作业时间、干支线空重集装箱中转包干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
  深圳港装卸、引航、拖轮、外轮理货行业的节假日及夜班起止时间:节假日起止时间为当日0:00时至当日24:00时,夜班的工班起止时间为当日21:00时至次日5: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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