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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 深统信通[2000]113号)

各区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普查工作情况,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做好普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印发《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17日 国统字[20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档案局:
  现将《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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