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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深统信通[2000]8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于今年6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这是我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我国统计事业的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统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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