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
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日 国统办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
《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
《规定》要求处理。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
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 国统办函[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曾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将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以及1999年1至9月和9至12月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临时代码进行了通告。为了使各地和各部门及时了解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及代码的变动情况,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统计信息网络,定期通告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现将具体查询方式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