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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三个业务性文件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三个业务性文件的通知
        (2000年4月21日 深统信通[2000]47号)

各业务处、室、中心、队: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办字[2000]8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0]9号)、《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和《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国统办函[2000]18号)等三个业务性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 国统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从2000年1月13日起,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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