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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
        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0日 深统信通[2000]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市实施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第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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