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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
          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深统信通[2000]3号)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令
             (第4号)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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