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日 深统信通[1999]108号)
各职业学校:
现将《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
各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统计局、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9]71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颁布的《关于开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育函[1999]31号)的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书。为了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将我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报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