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深统信通[1999]9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决定于199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登记时间拟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具体事宜将在“实施统计单位登记管理通告”中另行通知。

        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9年7月29日 深府函[1999]44号)

市统计局:
  你局制订的《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请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统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