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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深统信通[1999]85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统字[1999]63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我局决定由深圳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 粤统字[1999]6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属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1999年7月16日颁发第三号令,公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1999年8月15日开始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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