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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正确实施国家统计局“三个新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份的划分办法。
  1.要掌握好划分的三个特点:一是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二是以单个单位来确定;三是采用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办法对号入座处理。
  2.要掌握好三种经济类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目前仅能分成三种类型:一是国有经济,二是集体经济,三是私有经济。
  3.划分的具体办法。
  一是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经济”。但有特殊规定的——供销社,则列为“集体经济”。
  二是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其中:
  (1)国家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和管理的列入“国有经济”:
  (2)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列为“国有经济”;
  (3)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列入“集体经济”;
  (4)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卫生院等)列为“私有经济”;
  (5)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即:它的管理单位是什么经济成分,它就是什么经济成分。但有一种要注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实际列入企业类型。
  三是社会团体,同样有上述办法划分经济成分。
  (三)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确定。
  对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划分,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进行划分。
  第一类是农场。
  一是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二是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统一以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来确定。即:土地属国有的,填写“国有经济”。土地是集体的,填写“集体经济”;
  三是工商登记与实际使用土地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主要是考虑到某些工商的特殊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行告知工商部门核定,证实登记是否有误,以正确处理。
  第二类是农产。
  一是凡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其经济成分统一划为“集体经济”;
  二是规模较小或不承包集体土地(水面)的家庭养殖业统一作为“私有经济”。
  (四)新规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原《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主要有五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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