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正确实施
国家统计局“三个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2日 深统信通[1999]55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在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一九九八年统计年报工作已经完成,现正进入对年报资料的开发应用阶段。据反映,目前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
国家统计局实施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简称“三个新规定”)把握不准,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偏差。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统计部门应在年报工作结束后,抓紧安排时间,组织各专业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新规定”,弄清规定的每项内含,以便准确把握标准,确保分组和推算数据的准确可比。
二、学习教材以省统计局编印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为准,凡没有该教材的可向市统计局法规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