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抱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五条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和奖励:
(一)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12元;
(二)农村在调整土地时,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额的责任田和宅基地;
(三)免去农民夫妻双方两年的义务工;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产假延长40天,并给男方10天护理假,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两地分居的,另给男方30天护理假,按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为农民或无公职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
(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企业福利基金、税后留利或包干分成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国营企业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报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二)破产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破产企业清算资金中一次性划支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不足部门可从单位包干的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四)夫妻双方都属城镇无公职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五)农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给予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全勤奖和年终综合奖。
第三十八条 做绝育手术的,除超计划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的,凭医院证明,领取不少于100元的营养补助费。做绝育手术后又怀孕的,终止妊娠后,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发给不少于50元的营养补助费。